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再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藍依婷 即將夠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劉春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春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108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