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原告 劉春元 被告 藍依婷 即將夠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被告藍依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藍依婷即將夠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