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明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75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胡明弘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此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 邱壑棱羅振強 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嗣告訴人2人均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