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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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債權人 韓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銀條、(即 黃信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信澎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信澎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表明本件債務人。
三、請向被繼承人黃信澎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提出債務人黃銀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