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691號債權人 吳雋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翁睿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翁睿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債權人亦未敘明聲請人是否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系爭交通事故維修費用?若是,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敘明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為何?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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