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皓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假釋出監後,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後提報假釋審查,報請法務部核准維持假釋;聲請人再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皓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皓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聲字第38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6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皓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月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於執行中經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另於11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處有期徒刑1月5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假釋出監後,刑期有變更情形,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再核定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37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