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391號債權人 葉耀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霈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霈昱之最新戶籍謄本、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債權人代債務人繳納系爭汽車貸款新台幣(下同)218,048元」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代墊稅費明細表、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含牌照稅7,832元、燃料稅4,800元、罰單金額300元及42,210元,合計55,142元)。又依系爭買賣契約第5條約定依現車現況交車,不得主張民法出賣物之瑕疵責任,則債權人主張車輛引擎故障,請求維修費70,000元之依據為何?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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