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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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03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福壽 (即 賴素珍 之繼承人)、 邱義勝 (即賴素珍之繼承人)、 邱義翔 (即賴素珍之繼承人)、 邱振洋 (即賴素珍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賴素珍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賴素珍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亦未提出被繼承人賴素珍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繼承人賴素珍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