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趙銘鴻 被告 劉讓享 上列原告因被告劉讓享刑事違反醫師法案件(101年度醫訴字第3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