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3148號)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其他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24日起至95年8月2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8年3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證二)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