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振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振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振昌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10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3月3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