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 陳麗華 上開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人 王郁雯王棨聿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王郁雯、王棨聿之母,因辦理其二人之祖父母 王大樹王郭芹菜 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故與之利益相反,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定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