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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