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林雅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雅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雅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0,633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應補原告公司之登記資料、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林雅容、關係人 林南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