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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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李政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8年度審交附民民字第656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1,
499元,其中車輛修繕19,500元及選物販賣機租賃7,000元部分(共計26,5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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