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家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OO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妨害家庭等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OOOOOOOOOOO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庭暴力受刑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OO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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