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竊盜罪前經檢察官聲請減刑,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
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