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7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7年1月3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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