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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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母已離異多年,如今父親已八十歲又患有高血壓及坐骨神經痛等疾病,無人照顧,被告女友告知被告如能娶她,將願意照顧被告父親,被告也正有此意,為此懇請法院准予被告交保,讓被告得完成此願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事,予以羈押在案。茲本案業已審理終結,本院參酌被告涉犯之情節、犯後態度及已陳報現在住居所等情,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