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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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 洪富峯 身分證上之甲○○照片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警詢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 洪富峰 之供證。
(三)變造之洪富峯身分證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