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鍾采軒 訴訟代理人 鍾張蕋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追加被告 黃聖宏 之完整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
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具狀追加被告黃聖宏(訴卷第13頁),惟未詳載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法特定追加被告黃聖宏之身分資料,經本院以110年6月10日雄院和民宜110年度訴字第229號函請原告補正後,原告於110年6月22日出具民事陳報狀(訴卷第43至45頁),表示至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無法查得追加被告黃聖宏之戶籍謄本,經本院電詢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後,戶政人員表示依現有資料難以特定,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訴卷第79頁),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復於110年10月12日10時50分許,來電表示無法查知黃聖宏之身分證字號等語(訴卷第89頁),又經高雄市路竹戶政事務所表示「110年10月21日查詢戶籍資料數位化及戶政資訊系統, 黃金南 兄姊同戶戶內無姪子【黃聖宏】戶籍資料」,有該事務所以110年10月21日高市路000000000000000號函可資佐證(訴卷第109頁)。而本院依原告提供之地址即高雄市○○區○○街○○號4樓,於110年9月17日為送達,復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至高雄市○○區○○街○○號4樓及高雄市○○區○○○路○○○○號,均為寄存送達(訴卷第63、135頁),且均未領取。
綜上,原告本件追加起訴,顯無法對追加被告黃聖宏為合法送達,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因本件追加被告黃聖宏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而有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揭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追加被告黃聖宏之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