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 陳淑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春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春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同法第95條復有規定,又聲請本票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春森間本票裁定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票字第2947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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