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 孫淑芬
林家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博彬 、 洪蘇淑娥 、 何岳儒 、 何宗哲 、 張慧慈 、 蘇王金治 、 蘇瑞燦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彬、洪蘇淑娥、何岳儒、何宗哲、張慧慈、蘇王金治、蘇瑞燦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之支出訴訟費用為新臺幣78,824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由相對人陳博彬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基於同一事實理由,應由該事件一併辦理。
是本件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