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品琇
號選任辯護人陳正芳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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