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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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龍通
原告與被告 林信宗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建小 字第 1 號裁定(108.01.0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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