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
被   告  洪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經營小客車租賃業者,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
1月5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乙輛(下稱
系爭車輛),並簽立租期為1日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詎被告歸還系爭車輛時,原告始驚覺系爭車輛因不
明原因致車輛受有損害,俟原告將系爭車輛送至修繕後,
受有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之損害,另系爭車輛因受有損害,
而致原告於此期間皆無法再為出租所生之營業損失,使原
告遭受莫大損失,故請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為新臺幣(下同
)65100元、毀損期間短收租金為4200元及律師費支出為
48000元,共計117300元,雖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給付上
開費用,均遭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73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兩造於106年11月5日簽約後,被告在隔日發生毀損,原告
公司於11月7日再拿另一車輛與被告定了系爭契約書。本
件被告毀損可歸責於被告,根據原證三車輛歷史定位系統
,車輛在106年11月6日下午5時左右,由被告正常行駛,
迄至106年11月6日下午5點24分20秒已出現圖案不太一樣
的狀況,系爭車輛已發生問題,再後續被告仍繼續行駛,
沒有立即通知公司,被告已違反契約第13條、4、10條的
保管通知義務,並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之違反。
⑵第二可歸責理由,事實上根據原證八行照,可知系爭車輛
出廠為2014年4月,此與被告於2017年11月發生系爭毀損
相較,系爭車輛並非老車,且根據原證八所載,系爭車輛
自107年6月20日仍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
⑶第三可歸責理由,原告公司向原證四的修車廢商詢問得知
,106年11月6日被告駕駛車輛至修車廠修車,當時據修車
廠人員目睹,系爭車輛發出卡卡的聲音,後檢查發現為水
壓過高、引擎縮缸,系爭毀損為人為操作所致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交車時並沒有經過公證保養過,被告拿到車就叫被告去保
養。原告訴狀說是發現有問題去送修,這部分不實在,是
被告發現主動告知的。被告也沒有不理會,有透過通訊軟
體連繫,反而是原告不理會被告。
(二)原告所述不實在,被告發覺車輛有問題時是主動告知並且
主動到車廠維修,被告拿到車子時是晚上,行駛距離非常
短,且被告有主動告知,原告也無法提出被告有何不當駕
駛的行為各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律師函及回
執、行駛路線軌跡、維修報價單、律師費收據、租金計算
表等件,僅能證明系爭租賃自小客車於租賃期間受損之事
實,尚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即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此外,原
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就上開租賃自小客車受損確有故意
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次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
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
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
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
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係原告公
司單方所印就之文件,為原告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而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經被告簽名其上,成立系爭汽車
出租約定切結書,自屬附合契約(即定型化契約)無疑。
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維修報價單所示,系爭車輛修
復項目包括引擎搪缸、引擎平面修復、汽缸頭平面修整、
氣閥研磨、凸輪軸研磨、曲軸研磨、活塞車桿校正、引擎
拆裝大修包、活塞、汽閥、大波司、小波司˙˙等,均屬
引擎部分之維修,屬機械式之修復,一般消費者無法從外
觀察覺,承租人自難苛責其負有預知、及時通知之義務。
該切結書第4條關於因本切結書有爭議而進入訴訟程序,
乙方(即被告)應負擔所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第10條
關於乙方應負責保管及維護車輛,如有損壞或失竊,乙方
願照車價賠償,修理或失竊期間,乙方要負全數租金及修
理費用的百分之三十的車身折舊費等約定,即於租賃期間
因切結書有爭議而進入訴訟程序及租賃汽車發生損壞,不
論承租人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承租人均應負責,足見該
約定對承租人而言,實屬過苛,為對承租方有重大不利益
之約定,並衡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事,
足認顯失公平,是依前揭規定,該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
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17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
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莊雅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