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告 楊勝帆
被 告 楊宗珵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珵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