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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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惠姬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及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
26條均有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
二項訴訟標的,雖就上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管轄約定,
亦不排除可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但就信用貸款
約定書之約定內容,則僅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
本件仍應全部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是。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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