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57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1、2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刑1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除補充敘述,扣案包裝袋(夾鏈塑膠袋)一只,屬於被告所有,供裝置被告施用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已經被告坦白承認,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外,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只是想要晚一點執行才提起上訴。」、「原審判太重。」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三、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份,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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