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龍星昇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文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複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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