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 林季靜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儒 律師被告 李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在監,未囑託該監所首長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笫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