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胡東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 馮英源馮義忠馮玉騰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與屏東縣○○鄉○○段○○○段000地號地籍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及追加被告後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並應載明下列事項。撤回對非共有人 馮正儀 及死亡共有人馮英源、馮義忠、馮玉騰之訴,並於訴之聲明就已死亡之共有人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為適當之表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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