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25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