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胡東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完整謄本資料,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 勿遮隱 ),及被告 馮英源 、 馮義忠 、 馮玉騰 、 馮正儀 、 馮惠 、 馮德國 、 馮炳林 、 馮森岡 、馮松岡、 馮冠明 、 馮國維 、 劉幸哲 、 劉幸德 、 劉幸茂 、 劉建秀 、 馮啟源 、 馮順成 、 馮順添 、 馮順吉 、 馮順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