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33號聲請人 黃錦堂 上列當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戴桂妹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黃錦土 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應補正已與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一同具狀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黃戴桂妹之相關親屬同意聲請人代為處分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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