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致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6號、102年度偵字第1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致翰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陸致翰業於民國102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其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5、106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案被告 林勝雄 部分繼續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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