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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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宗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101年度罰執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宗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宗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北交簡字第1229號判決、本院101年度北交簡字第53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