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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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原告陳美鳳
樓被告陳正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