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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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林秀卿 被告 許乙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5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