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 王清 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