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佩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薛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三)被上訴人應依附表所示刊登道歉聲明、判決主文、判決理由於蘋果日報頭版下半頁一天,或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左營區公所布告欄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布告欄。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500元,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4,500元+1,
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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