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昇彥 (即 蔡美麗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曉旻 (即蔡美麗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佳澄 (即蔡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蔡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