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汪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