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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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雅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再字第2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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