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施藹莉 被告 高誠達 ( 高積祥 祭祀公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誠達(高積祥祭祀公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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