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盈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訴訟代理人 賴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玉山銀行新豐分行│106年9月15日│340,000元│AD0000000││││份有限公司新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