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哲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營偵字第14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同法第252條第6款亦有明文。被告於案件繫屬於法院前死亡,而有前述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如檢察官仍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王哲瑋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358號卷第11頁);而本件係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7年11月2日繫屬於本院,亦有該署移送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案日期戳章可資查考(參見同卷第7頁),足認被告於本件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所涉竊盜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1428號被告王哲瑋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哲瑋於民國107年6月20日0時30分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至臺南市○○區○○里○○巷00號之忠孝宮內,以沾有口香糖之鐵線伸入功德箱內,以此方式竊取香油錢新臺幣800元。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哲瑋坦認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顏登?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檢察官何珩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立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