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3歲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