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宏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號、第281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