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鈴選任辯護人李紀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鄭靜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9號、第8439號、第8754號、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第8819號、第8957號、第10325號、第10326號、第10327號、第1035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7年度偵字第11504號、第11505號、第115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湘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靜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湘鈴、鄭靜吟雖均預見率爾將自己領用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可能因此幫助不詳之他人隱匿真實身分,使犯罪難以查緝,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之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林湘鈴於民國107年3月3日0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校和門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倩琳 」之成年人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前鎮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 安泰 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花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花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店到店寄件服務方式,寄送至苗栗縣○○鎮○○路○○○號之統一超商國豪門市予「 許家緯 」之成年人收受,而容任該成年人使用上開帳戶。嗣該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8、13至18「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各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8、13至18所示之杜 慈華 等人,致 杜慈華 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匯入帳戶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林湘鈴所有之上開彰化銀行、國泰銀行、中小企銀、安泰銀行、新光銀行、花旗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杜慈華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鄭靜吟於107年3月7日21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某統一超商,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玉雲 」之成年人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店到店寄件服務方式,寄送至新竹縣○○鄉○○路○號之統一超商冠宇門市予「 江譽宏 」之成年人收受,而容任該成年人使用上開帳戶。嗣該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6、9至12「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各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6、9至12所示之 王秋漪 等人,致王秋漪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匯入帳戶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鄭靜吟所有之上開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王秋漪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林湘鈴與「吳倩琳」LINE對話翻拍照片、被告鄭靜吟與「陳玉雲」LINE對話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2人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可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分別將其等如上揭事實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之工具,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以詐欺取財之故意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知悉其等申設之銀行帳戶將遭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所用,則被告2人均僅提供助力,均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林湘鈴、鄭靜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林湘鈴以一同時交付6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先後詐欺14名被害人,及被告鄭靜吟以一同時交付2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先後詐欺5名被害人,各侵害數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並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8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記載於原起訴書內,然與已起訴之如附表編號1至12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爰審酌被告2人分別提供其等銀行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間接導致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供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之用之詐欺犯行,窒礙警方之查緝,使犯罪之追查益加複雜困難,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之損失,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念及被告2人均無前科之品行資料,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衡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林湘鈴自述大學夜間部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經濟狀況貧困,與配偶、1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被告鄭靜吟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電子工廠擔任作業員之經歷,月收入約3萬5千元,經濟狀況勉持,獨居、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林湘鈴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林湘鈴緩刑之宣告,然被告林湘鈴率然將其所有如上揭事實一(一)所示6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等帳戶訛騙如附表編號1至8、13至18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用以匯入詐騙款項,事後被告林湘鈴亦未為任何填補損害之舉措,實難認暫不執行刑之宣告為適當,爰不併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另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金額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詐騙集團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偵查起訴及檢察官徐弘儒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及金額│證據資料│││被害人│││(新臺幣)││├──┼───┼────────┼─────┼───────┼───────────────┤│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 開林湘鈴 之彰│1.杜慈華警詢指訴│││杜慈華│7年3月9日20時59│日21時50分│化銀行帳戶,│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7,013元│處107年3月31日彰作管字第1072││││杜慈華,佯為網路│││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書店人員,佯稱誤│││料││││設為12筆訂單,會│││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杜││││協助解除設定云云│││慈華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致 杜慈華珠 陷於│││本││││錯誤,而依指示匯│││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林湘鈴之彰│1.黃 美燕 警詢指訴│││ 黃美燕 │7年3月9日20時5分│日21時4分│化銀行帳戶,│2.渣打銀行、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許,撥打電話予黃│許│3萬元│、黃美燕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美燕,佯為瘋狂購├─────┼───────┤及內頁影本││││物客服人員,佯稱│同日21時9│上開林湘鈴之彰│3.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107年4月││││訂單取消未成功,│分許│化銀行帳戶,│18日彰鹽埕字第0000000A00710││││會協助取消云云,││3萬元│號函暨所副開戶申請書、交易明││││致黃美燕陷於錯誤├─────┼───────┤細││││,而依指示匯款。│同日21時27│上開林湘鈴之彰│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分許│化銀行帳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29,985元│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新│1. 夏慧 盈警詢指訴│││夏 慧盈 │7年3月6日18時6分│日19時18分│光銀行帳戶,│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夏││││許,撥打電話予夏│許│10,501元│慧盈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慧盈,佯為讀冊生├─────┼───────┤內頁影本、北投石牌郵局查詢帳││││活客服人員,佯稱│同日19時43│上開林湘鈴之新│戶最近交易資料││││重複交易,會協助│分許│光銀行帳戶,│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云云,致夏慧││17,016元│業務服務部107年4月18日新光銀││││盈陷於錯誤,而依│││業務字第1076002314號函暨所附││││指示匯款。│││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表│││││││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中│1. 莊博凱 警詢指訴│││莊博凱│7年3月11日18時5│日18時40分│小企銀帳戶,│2.莊博凱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分許,撥打電話予│許│5,385元│及內頁影本││││莊博凱,佯為讀冊│││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107││││生活客服人員,佯│││年4月17日107屏東密字第062號││││稱設定錯誤誤植加│││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價服務,會協助解│││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除云云,致莊博凱│││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樹林 分││││陷於錯誤,而依指│││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示匯款。│││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林湘鈴之國│1. 朱建銘 警詢指訴│││朱建銘│7年3月9日19時10│日19時29分│泰銀行帳戶,│2.網路銀行翻拍照片││││分許,撥打電話予│許│14,212元│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7││││朱建銘,佯為讀冊│││年4月11日國世前鎮字第0000000││││生活客服人員,佯│││039號函暨所附開戶申請書、交││││稱設定錯誤誤植訂│││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單,會協助解除云│││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12日國世││││云,致朱建銘陷於│││存匯作業字第1070106071號函暨││││錯誤,而依指示匯│││所附交易明細資料││││款。│││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林湘鈴之國│1.王秋漪警詢指訴│││王秋漪│7年3月9日17時44│日18時39分│泰銀行帳戶,│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9,989元│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王秋漪,佯為某宜├─────┼───────┤行交易明細表││││蘭牛舌餅店家客服│同日18時57│上開林湘鈴之國│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7││││人員,佯稱網路購│分許│泰銀行帳戶,│年4月11日國世前鎮字第0000000││││物誤設為分期付款││14,123元│039號函暨所附開戶申請書、交││││,會協助解除云云├─────┼───────┤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致王秋漪陷於錯│同日19時20│上開林湘鈴之國│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12日國世││││誤,而依指示匯款│分許│泰銀行帳戶,│存匯作業字第1070106071號函暨││││。││29,985元│所附交易明細資料││││├─────┼───────┤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日19時33│上開林湘鈴之國│107年4月19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分許│泰銀行帳戶,│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9,010元│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同日19時26│上開鄭靜吟之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分許│豐銀行帳戶,│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14,985元│報單│├──┼───┼────────┼─────┼───────┼───────────────┤│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安│1.鄧 雨涵 警詢指訴│││ 鄧雨涵 │7年3月10日21時13│日22時40分│泰銀行帳戶,│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鄧││││分許,撥打電話予│許│7,569元│雨涵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鄧雨涵,佯為某網│││內頁影本││││路購物客服人員,│││3.安泰商業銀行107年4月27日安泰││││佯稱誤設12筆訂單│││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3392號函││││,會協助解除云云│││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致鄧雨涵陷於錯│││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誤,而依指示匯款│││、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8│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安│1. 劉晉瑋 警詢指訴│││劉晉瑋│7年3月10日22時20│日22時26分│泰銀行帳戶,│2.劉晉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分許,撥打電話予│許│3,000元│內頁影本、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劉晉瑋,佯為讀冊│││詢││││生活客服人員,佯│││3.安泰商業銀行107年4月27日安泰││││稱設定錯誤誤植訂│││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3392號函││││單,會協助解除云│││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云,致劉晉瑋陷於│││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錯誤,而依指示匯│││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款。│││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鄭靜吟之兆│1. 粘祐 豪警詢指訴│││ 粘祐豪 │7年3月9日18時30│日19時1分│豐銀行帳戶,│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9,985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粘祐豪,佯為露天│││、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拍賣客服人員,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稱設定錯誤將會員│││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格升級,會協助│││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解除云云,致粘祐│││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豪陷於錯誤,而依│││107年4月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指示匯款。│││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鄭靜吟之兆│1. 張靜 淵警詢指訴│││ 張靜淵 │7年3月9日19時13│日19時13分│豐銀行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3,234元│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張靜淵,佯為網路│││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寵物用品購物網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客服人員,佯稱結│││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帳時設定錯誤將會│││單││││連續扣款,會協助│││3.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解除云云,致張靜│││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淵陷於錯誤,而依│││107年4月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指示匯款。│││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鄭靜吟之兆│1. 陳欣琪 警詢指訴│││陳欣琪│7年3月9日17時40│日19時19分│豐銀行帳戶,│2.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9,989元│銀行交易明細表││││陳欣琪,佯為MH家├─────┼───────┤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居網站客服人員,│同日19時36│上開鄭靜吟之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佯稱結帳時設定錯│分許│一銀行帳戶,│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誤將會重複扣款,││29,985元│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會協助解除云云,├─────┼───────┤通報單││││致陳欣琪陷於錯誤│同日20時10│上開鄭靜吟之第│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指示匯款。│分許│一銀行帳戶,│107年5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30,000元│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上開鄭靜吟之第│1. 陳勇龍 警詢指訴│││陳勇龍│7年3月9日19時19│日20時許│一銀行帳戶,│2.陳勇龍第一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分許,撥打電話予││5,985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陳勇龍,佯為瘋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賣客網站客服人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佯稱結帳時設定│││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錯誤將會重複扣款│││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會協助解除云云│││通報單││││,致陳勇龍陷於錯│││4.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7年5月││││誤,而依指示匯款│││22日一楠梓字第00051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5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38092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3│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中│1. 戴麗 真警詢指訴│││ 戴麗真 │7年3月11日16時許│日17時14分│小企銀帳戶,│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107││││,撥打電話予戴麗│許│29,912元│年4月18日107屏東密字第066號││││真,佯為生活市集├─────┼───────┤函暨所附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網站客服人員,佯│同日17時20│上開林湘鈴之中│細││││稱誤設定為12筆訂│分許│小企銀帳戶,│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北勢 ││││單,會協助解除云││29,985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云,致戴麗真陷於│││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錯誤,而依指示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款。│││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戴麗真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盧文博 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4│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 王芷 萱、 王誠浩 警詢指訴│││ 王芷萱 │7年3月11日21時30│日22時19分│旗銀行帳戶,│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王誠浩│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9,988元│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王芷萱,佯為 小熊 │││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媽媽購物網站客服│││帳戶相關資料││││人員,佯稱誤設定│││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重複訂單,會協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解除云云,致王芷│││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萱陷於錯誤,而依│││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指示委託王誠浩匯│││通報單││││款。││││├──┼───┼────────┼─────┼───────┼───────────────┤│1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先轉帳至 王治澤 │1. 程俊瑋 警詢指訴、王治澤警詢證│││程俊瑋│7年3月10日16時12│日17時50分│申辦之中華郵政│述││││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帳號0000000000│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程俊瑋,佯為某購││8035號帳戶,再│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物網站客服人員,││於同日17時53分│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佯稱前次購物有疏││許轉帳至上開林│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失,會協助解除云││湘鈴之新光銀行│專線紀錄表││││云,致程俊瑋陷於││帳戶,│3.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程俊瑋之││││錯誤,而依指示匯││29,980元│華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款。│││本、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4.林湘鈴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表│││││││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30日儲字第1070067263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6.ATM轉帳畫面│├──┼───┼────────┼─────┼───────┼───────────────┤│16│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陳 佳綉 警詢指訴│││ 陳佳綉 │7年3月11日19時30│日20時13分│旗銀行帳戶,│2.中國信託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7,824元│交易明細表││││陳佳綉,佯為某臉├─────┼───────┤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書購物客服人員,│同日20時17│上開林湘鈴之花│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佯稱前次購物誤設│分許│旗銀行帳戶,│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為12筆訂單,會協││29,988元│帳戶相關資料││││助解除云云,致陳├─────┼───────┤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佳綉陷於錯誤,而│同日20時24│上開林湘鈴之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和派││││依指示匯款。│分許│旗銀行帳戶,│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9,024元│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日20時26│上開林湘鈴之花││││││分許│旗銀行帳戶,│││││││2,524元│││││├─────┼───────┤│││││同日20時39│上開林湘鈴之花││││││分許│旗銀行帳戶,│││││││20,024元│││││├─────┼───────┤│││││同日21時12│上開林湘鈴之花││││││分許│旗銀行帳戶,│││││││20,960元││├──┼───┼────────┼─────┼───────┼───────────────┤│1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 廖宏益 警詢指訴│││廖宏益│7年3月11日20時5│日20時48分│旗銀行帳戶,│2.廖宏益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分許,撥打電話予│許│29,985元│及內頁影本││││廖宏益,佯為雅虎│││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佯稱前次購物誤│││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設為10筆訂單,會│││帳戶相關資料││││協助解除云云,致│││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廖宏益陷於錯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而依指示匯款。│││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8│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 吳信賢 警詢指訴│││吳信賢│7年3月11日20時27│日21時11分│旗銀行帳戶,│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分許,撥打電話予│許│9,024元│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吳信賢,佯為蝦皮│││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拍賣網站店家客服│││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人員,佯稱前次購│││帳戶相關資料││││物設定有誤將連續│││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育才 ││││扣款,會協助解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云云,致吳信賢陷│││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於錯誤,而依指示│││報單││││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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